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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水保函〔2024〕1526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严格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管理,深刻认识水土保持方案质量问题对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以质量为核心,严格把好审批关。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中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一律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互联,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动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开工前依法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加强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发现、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决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前期工作责任制。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成果质量负总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对其成果质量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要按照前期工作各阶段编制规程要求,深入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和研究论证,加强多方案比选,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阶段,要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在方案编制完成后组织开展内部审查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组织对方案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情况纳入审批前审查内容,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真实、客观、全面、规范。

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严把审查质量关

(一)规范评审组织方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应

 

 

 

安排查看项目现场、召开现场会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技术评审时,有至少 1 名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签署同意意见的,可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会议。

 二)优选评审专家。组织对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时,专家组组长应当从省级以上水土保持专家库中选取一名专家担任,专家组其他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严把技术评审质量关。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等规定的审查把关。加大弃渣减量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四)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把关。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合法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弃渣场变更须开展专题咨询论证,并提交由第三方出具的专题咨询报告。对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变更方案,坚决不予通过。

三、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管,严把事后监管关

(一)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常态化抽查机制。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关信息录入广东智慧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模块,建立管理台账。要对本级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

 

 

审批(备案)方案数量的20%;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省水利厅每年抽取不少于100 宗市、县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质量检查。

 二)靠前指导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省级审批和本级审批的水利、交通、能源、矿山等重大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技术评审会议,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贯培训,持续提升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能力和水平。支持省水土保持学会组织举办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引导帮助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以及水土保持专家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自律管理。

四、严肃水土保持方案质量问题处理,严把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关

(一)加强水土保持方案质量问题处理。对稽查、审计、检查、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水土保持方案质量问题,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 号)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对影响审批结论的问题,要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要进行通报、约谈。对技术把关不严不实的技术评审单位,要取消其技术评审资格。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责的专家,要取消其入选专家